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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纠纷先定谁是被告
来源: 作者: 日期:2006-6-21 15:00:16
近来,因房地产相关登记事项有误而引发的行政案件逐渐增多。原告往往有这样的疑问“应该告谁?”
一般意义上说,要成为行政案件的被告,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房地产登记机关因为其错误地记载、公示房地产有关权利,而理所当然地应当作为被告。正是由于对房地产登记机关理解的偏差,对于房地产登记机关是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的认识错误,导致在起诉时,因被告对象搞错而被法院退回要求予以纠正。有些案件更是因原告坚持自己的起诉对象而被法院驳回起诉。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权证,由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房地产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登记证明,由市房地产登记处颁发。这条规定明确了房地产登记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或者市房地产登记处。各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仅是受委托办理具体登记事务的机构;而各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只是房地产权证的填写机关。
据此,对因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产生的纠纷,如初始登记纠纷、转移登记纠纷、变更登记纠纷、注销登记纠纷的被告是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于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如抵押登记纠纷、设典登记纠纷的被告则应该是市房地产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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